4.0 /归因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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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面在CC许可套件中提出了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4.0许可证的发布,这个页面上的信息现在作为以前讨论的档案保存。与4.0版本管理过程相关的问题的主要论坛是CC许可讨论邮件列表.您可以订阅任何持续的发布后讨论,例如关于兼容性和许可翻译的讨论。wiki中包含了到邮件列表中相关电子邮件线程的链接(如适用),其他的讨论主题也在

总结

这个页面汇集了涉及属性和标记需求的讨论主题,因为这两者密切相关,从未明确或统一地区分过。属性已经成为所有CC许可的标准特性2.0版套件.目前,属性要求主要包含在3.0许可证的第4节中。标记要求穿插在整个许可证中,包括(在3.0版本中)允许改编的许可证的第3(b)、4(a)和4(b)条,以及两个ND许可证(BY-ND和BY-NC-ND)的第4(a)条。

治疗草稿

(展开阅读Draft 1处理)

草案1

鉴于我们的目标是使CC许可更简单、更用户友好,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许可中传递属性和标记需求的方式。最重要的是,我们已经将所有的属性和标记需求整合到许可证的一个部分中,以列表的形式概述了它们,并对该部分进行了相应的标记。为了提高许可证的符合性,我们提供了所有归属要求可以根据所使用的手段和媒介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实现。最后,我们添加了一个快捷方式,它允许被许可方包含与被许可作品(或超链接)关联的URI,以满足几个属性需求。我们期待您对这些变化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包括调整这一规定以促进大型合作(如维基百科)的其他建议。我们的目标是最好地确保作者的归属权利和灵活性需求之间的适当平衡,因为任何违反许可的行为都会导致自动终止(至少按照目前的草案)。参见关于放松的讨论

(展开阅读Draft 2处理)

草案2

我们继续努力为被许可方提供容易的归属和标记,而没有不必要的负担(从而促进更大的遵从性),同时尊重许可方的愿望,在进一步共享工作时将他们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在内。我们保留了初稿中的几乎所有需求,只是为了清晰和易于应用而做了一些变化。

请看这个属性和标记比较图方便查看3.0、4.0d1和4.0d2之间的差异。

一个变化是URI需求现在更简单了。被许可方必须提供可以访问作品的源代码的URI或超链接。另一项变更涉及保留许可方提供的免责或保证通知的要求。草案2的不同之处在于,被许可方必须保留许可方提供的任何此类通知,而不仅仅是提及CC许可的通知。这一变更也支持第6(b)条中相应的补充,该补充允许许可人对许可进行补充,以放弃保证或限制与第4条中的许可不同的责任,或提供保证。我们还扩展了URI快捷方式,以便被许可方可以通过链接到包含部分或全部必要信息的特定网页来满足部分或全部要求。

我们已经取消了提供作品名称和保留版权声明的要求,尽管在理想情况下,被许可方将在许可方提供时提供这两者。本着这种精神,当这些通知包含任何或所有所需信息时,我们明确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这些通知来遵守任何或所有归属要求,从而特别鼓励保留这些通知。我们希望这能鼓励许可方将属性和标记信息整合到一个中心位置。最后,为了支持许多社区(例如,在科学和学术社区),我们现在明确,基于共享工作的手段、媒介和环境(“环境”这个术语是新的),可以以任何合理的方式满足归因和标记要求。

最后,我们认识到,这些修订可能会缓解属性堆叠的问题,但在文本挖掘的上下文中,与属性相关的堆叠问题和挑战仍然存在。我们将在第二节讨论中更集中地讨论这两个问题。


(展开阅读Draft 3处理)

草案3

这个草案只对4.0d2中出现的属性要求做了一些改进。首先,我们提供了与识别创建者和其他归属方的需求相关的更多细节。被许可方必须以许可方合理要求的任何方式,包括使用指定的假名或商标。注意从“作者”到更广泛的术语“创建者”的语言转变,这是为了更好地解释那些授权非创造性数据库。

其次,我们重新规定,如果许可方提供授权材料,则必须保留版权声明。这使v.4在这一点上与v.3保持一致,并有助于鼓励在合理的情况下保留这一重要信息。与所有的归属要求一样,保留版权通知的义务可以根据材料共享的媒介、手段和上下文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履行。

另一个变化是要求保留免责声明或保证通知。这一要求现在只扩展到特定的免责声明或责任限制通知,或许可人对保证的肯定承诺。我们的理由是许可证本身非常清楚不存在保证,并且只有在免责声明或保证在某些方面被修改时才应该强制执行该要求,就像4.0现在所实现的那样。

最后,我们整合并更改了有关修改和原始许可材料位置的要求。现在,被许可方必须标明他们修改许可材料的时间,而不是只标明改编材料的制作地点。(并不是每一次修改都会产生版权下的改编;甚至在-ND许可下也允许进行一些修改。)我们希望确保无论何时进行了修改,下游被许可方都知道这一点,并能够访问未修改的原始版本。我们认为这一改变更符合原作的来源和完整性的利益,但我们在公众讨论期间寻求对这一问题以及其他归属和标记要求的进一步投入。

草案4

草案4中的属性和标记要求与版本3.0中的要求密切一致。有关与版本3的详细比较,请参阅这个图表

与d3的比较:如果许可方提供了许可材料,则要求保留该材料的URI,这一要求现在也适用于未经修改使用的材料。我们从许多现有的和潜在的采用者那里听说,这个需求(现在反映了版本3.0)对于来源、品牌和其他原因很重要。指示是否修改材料的需求仍然存在,但它不再与URI需求绑定。我们还增加了保留先前修改的指示的要求,这样关于作品来源的重要信息(例如,电影是根据小说改编的)就被保留了。出于版本间兼容性的考虑,我们恢复到3.0版本的要求,保留关于免责声明的通知,但删除了保留自定义免责声明的义务(因为这些免责声明在提供时不再被视为许可证的一部分——请参阅wiki页面的免责声明和保证).另一项实质性更改是明确规定,只有在许可方提供作者和署名方的姓名时才需要提供。我们做了一些其他的语言和格式更改,以使需求尽可能简单易懂。我们还修改了编号方案,以确保所有六个许可证中的属性规定在整个许可证套件中具有相同的节号。


归因

当前的3.0许可要求作品的用户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实现以下功能标记页面为进一步的信息。

  • 保持版权声明完整;而且
  • 与证书许可使用的媒介或手段相合理,
    • 提供原作者姓名(或其姓名,或其他署名方,如提供);
    • 如果提供,请提供作品名称;
    • 包括与作品相关的URI(如果它指的是版权声明和许可信息);而且
    • 如果创作了改编作品(在许可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包括一份说明该作品已在改编作品中使用的说明[1]

所有3.0许可证都允许许可人在其作品被复制到合集中时,以及当其作品被改编时(在许可证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删除信用。具体来说,所有六个版本3.0许可提供:见许可的第4(a)节。

如果您创建一个集合,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第4(__)条的要求,从集合中删除所有要求的信用证。
在BY-NC中,另外:
如果您制作改编,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按照第4(__)条的要求,根据要求从改编中删除任何信用。 [2]

有关归属的规定反映在抄送契约上如下:

归因-你必须以作者或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归因作品(但不以任何暗示他们认可你或你使用作品的方式)。

[3]

注:关于改编归因要求的批评、问题和建议,请参阅4.0中属性的建议

为方便参考讨论名单,请不要更改提案编号。

[注:这些建议不一定相互排斥]

1号提案:将属性需求整合到许可中的单个位置(例如,第4节)并简化语言,包括所有其他标记需求(见下文),例如为许可提供URI。

  • 优点:授权作品的用户将更容易理解需求,这促进了重用。
  • 缺点:需要标题来帮助跟踪。
  • 其他意见:
  • 4.0 d.1的处理:合并,重组和简化,以更好地理解和促进遵守。
  • 4.0 d.2的处理:相同。
  • 4.0 d.3的处理:相同。
  • 4.0 d.4的处理:相同。


2号提案:在需求中引入更多的灵活性,使它们与社区实践更加一致。


提案3:扩展请求删除属性信用的现有机制,以便许可方可以请求删除任何重用。

  • 优点:在某些情况下,许可方可能不希望与某个特定网站有关联,这将使他们能够通过删除归因信用来避免关联。
  • 缺点:允许人们要求删除作者的名字,即使信用是准确的和事实的。
  • 其他意见:
  • 4.0 d.1的处理:将改变。请注意,在存在退出的道德权利的情况下,本修订也可能具有相关性,可以说,在使用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公共许可时,授予许可方一个功能上的对等物。
  • 4.0 d.2的处理:相同。
  • 4.0 d.3的处理:相同。
  • 4.0 d.4的处理:相同。


4号提案:在许可中创建一种机制,允许许可人完全放弃属性。

  • 优点:可能有助于保持CC BY-SA的存活,但放弃BY方面,不需要单独的和不兼容的copyleft (CC SA,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但已经被弃用了)
  • 缺点:减少对CC0的需求和潜在采用。
  • 其他评论:难道许可方不需要向法律代码添加任何内容,就可以通过额外的声明放弃许可之外的属性要求吗?
  • 4.0 d.1的处理:在本草案中没有提及,尽管草案允许许可方为任何重用(包括未修改形式的重用)寻求删除属性元素。可能作为技术解决方案而不是在法律代码中解决。
  • 4.0 d.2的处理:相同。
  • 4.0 d.3的处理:相同。
  • 4.0 d.4的处理:澄清作者和归属方只需要在许可方提供的情况下。


5号提案:放宽“保持完整”的版权公告、提述许可的公告、提述免责声明的公告;并允许对这些通知进行翻译、上下文化和其他可能的修改。

  • 优点:降低用户忽略版权通知、涉及许可的通知或涉及免责声明的通知的风险。至少在两种情况下,这种风险会更高:1)当这些通知是用用户不太理解的语言编写的;2) CC许可下的工作较长或较复杂时。例如,在一个包含多个不同部分的多个页面的图片库网站中,可能不容易发现提及免责声明的通知。(你被要求保留“所有”这样的通知。)
    • 允许通知的上下文化将减少产生无意义甚至无效通知的风险。例如,如果您使用来自网页的文本创建一本书,“保持完整”的通知说“本网页的内容是在CC-BY 3.0未端口下”,这对书的读者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在实践中,许多许可通知都是以这种特定于上下文的方式编写的。)
    • 在某些情况下,“完整保留”通知是不可能的。例如,通知可以作为广播节目的一部分以音频的形式发出。如果用户想将音频内容用于照片或书籍,则不能“完整保留”音频通知。更重要的是,在许多情况下,通过使用CC许可标志,通知似乎是可视化的。如果用户想要创建一个非视觉作品,或在只有文本数据可用的环境中使用该作品,保持标识的完整性可能是一个挑战。
    • 理论上,这个保持“所有”通知完整的要求可以用来故意阻止进一步的重用,即使许可证和技术允许重用。假设一个获得许可的CC-BY-SA作品的用户向一个改编添加了几百个通知。希望使用这类工作的人会发现很难遵守保留“所有”这类通知的要求。允许更灵活的归因和标记将阻止这种努力。另一个理论上的例子是在电影、电子游戏或长篇书籍中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嵌入通知。用户可能需要首先找到所有通知,以符合保持“所有”通知完整的要求。
    • 还要注意BY-SA许可下的重用(创建改编/派生)最终会积累许可通知。“本作品根据创作共用2.0通用版授权”可能会出现“本作品根卡塔尔vs葡萄牙分析据美国创作共用3.0授权”。这看起来像是有双重授权,其实不然。很简单,原始作品在2.0以下,衍生作品在3.0以下。
    • 据我所知,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遵守(甚至理解)这一要求,因此放松这一要求将会使许可证与通用用法保持一致。如果在过去的5、6年里,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普遍使用忽视了这一要求,那么这可能是一个很好的论据,反对不必要的剥削可能会产生的欺骗,因为我不知道在这一点上有任何法庭争论。
  • 缺点:像许多放松的要求一样,它可能成为不必要的剥削的开端。
  • 其他评论:我认为究竟什么是“保持完整”还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 4.0 d.1的处理:在这个建议的精神上做了一些改变。参见3.0/4.0的比较图表许可讨论列表
  • 其他意见:
  • 4.0 d.1的处理:不包含在本草案中。
  • 4.0 d.2的处理:本草案明确允许。
  • 4.0 d.3的处理:d2一样。
  • 4.0 d.4的处理:相同。


8号提案:考虑将要求取消信用的权利给予实际接收信用的人。—当前的许可只允许许可方发出这样的请求。请注意,CC授权作品可能根本不包含许可人的姓名或联系方式的信息。信用可以告诉被许可方作者和其他实体的信用。当一个CC-BY-SA作品被几个不同的方改编了几次时,被许可方可能无法分辨谁是许可方。

  • 优点:当删除请求必须来自许可方时,会产生两个后果:1)被许可方无法区分来自真实许可方的删除请求与虚假许可方的删除请求,2)作者和其他获得信用的实体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当他们想请求删除时如何联系许可方。
  • 缺点:如果这个建议被实施,仍然会产生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作者和其他获得学分的实体的认证也不容易。这也许比告诉谁是一组特定信用的许可人更容易。
  • 其他评论:一般来说,要理解作者和许可人之间的区别并不容易。
  • 4.0 d.1的处理:不包括在内。向非授权方的第三方授予权利在多个层面上带来了挑战。
  • 4.0 d.2的处理:相同。
  • 4.0 d.3的处理:相同。
  • 4.0 d.4的处理:相同。


9号提案:考虑限制“保持完整”和其他信用和标记义务,只对那些清楚地呈现和容易识别的信息片段。使被许可人未能遵守适当的信贷不是终止许可的诱因。-例如,通常很难判断作品附带的URI是否由许可方“指定”。当一个帐户显示多个名称时,作者的名字也是如此。Flickr帐户可能有一个帐户名和一个人名。可能很难判断一个文件名是照片的标题还是照片没有标题。许多博客文章都伴随着发布者的帐户名,与他们的全名(通常链接到那些昵称)分开,这与博客的组织名称(通常在版权声明中找到)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名字被“提供”作为原作者的名字?

  • 优点:增加使用授权作品的便捷性。
  • 缺点:理论上,不必要的积分或遗漏可能会增加。
  • 其他意见:
  • 4.0 d.1的处理:通过指定只提供信息(如姓名和头衔)来合并变更,并将所有要求置于合理标准之下。参见关于电子邮件线程电子邮件线程从license-discuss。
  • 4.0 d.1的处理:没有注册。这一条款的目的是让那些获得信用的人远离他们可能会反感的重用。这鼓励那些希望共享但又担心与这些用途相关联的人使用公共许可证。在所有情况下,在本草案3.0中,只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才需要删除。
  • 4.0 d.2的处理:相同。
  • 4.0 d.3的处理:相同。
  • 4.0 d.4的处理:相同。


第13号提案:将归因要求中的“合理方式”限定词改为“任何合理突出的方式”或“在可行的情况下,与您使用的媒介或手段的任何习惯归因相一致的合理方式”。

  • 优点:有助于确保归因尽可能突出。
  • 缺点:可能不会增加太多,因为“合理”本质上意味着相当突出。
  • 其他意见:
  • 4.0 d.1的处理:建议在4.0 d.1发布后提出。
  • 4.0 d.2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融入了“语境”的概念。
  • 4.0 d.3的处理:相同。
  • 4.0 d.4的处理:相同。


第14号提案:解决公开草案中“以许可方指定的方式”(3.(a)(1)(a))和“以任何合理方式”(3.(a)(3))之间的冲突来源。一种方法是在3中加入一门语言。“为免生疑问,如果您不能严格按照许可方指定的方式给出归属,只要您的归属方式基于作品或改编作品使用的媒介、手段和背景是合理的,就可以了。”许可方完全可以指定在任何改编作品的开篇页上以彩色标注作者的名字,并将作者的名字超链接到某个网页。

  • 优点:解决一个(表面上的)冲突来源,可能会抑制授权作品的重用。
  • 缺点:额外的文字意味着外行人必须花费额外的不愉快的时间来阅读许可证。
  • 其他意见:
  • 4.0 d.1的处理:建议在4.0 d.1发布后提出。
  • 4.0 d.2的处理:建议在4.0 d.2发布后提出。
  • 4.0 d.3的处理:为“以许可方指定的方式”添加了合理的限定词。
  • 4.0 d.4的处理:相同。


请在此添加其他BY建议,并按顺序编号。

标记要求

除了上面描述的与属性相关的标记要求外,CC许可还包含了正确标记CC许可作品的附加要求:

  • 在那些允许改编的许可(BY, BY- nc, BY- sa, BY- nc - sa)中,如果进行了改编(包括在任何媒介上的任何翻译),被许可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清楚地标明、划分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对原作的修改”;[4]
  • 对于分发或公开表演的作品的每一份副本,持牌人必须:[5]
    • 包括许可证的统一资源标识符(URI)的副本;
    • 保留所有涉及许可和免责声明的通知;
  • 对于发行或公开演出的作品的每次改编(在改编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持牌人必须:[6]:
    • 包括许可证的副本或URI(用于原始作品);[7]
    • 保留所有涉及许可证(对于原始作品)和免责声明的通知。

这些评分要求招致了一些批评:

  1. 对于改编作品来说,在标记或标签的放置上缺乏清晰度或一致性,表明对原作进行了修改。
  2. 缺少包含URI的灵活性(例如通过合理性要求)。

注:有关改编的标记要求的建议,请参阅4.0中标记需求的建议

为方便参考讨论名单,请不要更改提案编号。

评分方案1:使URI的包含符合“对媒介或手段合理”的要求

  • 优点
  • 缺点
  • 其他评论
  • 4.0 d.1的处理:合并更改,尽管只有在URI引用包含属性或许可信息的资源时才需要。
  • 4.0 d.2的处理:合并更改,尽管URI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工作。
  • 4.0 d.3的处理:合并变更,但URI仅在被许可方进行修改时才需要对原始作品进行修改。
  • 4.0 d.4的处理:合并更改,尽管URI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工作。


评分方案2:要求在改编中描述对原作的改动。

  • 优点:更容易在改编作品中识别原著
  • 缺点:需要大量额外的文本,可能会非常详细;增加重用者的负担
  • 4.0 d.1的处理:d.1发表后提出的建议。
  • 4.0 d.2的处理:d.2发表后提出的建议。
  • 4.0 d.3的处理:不合并,但当作品修改时需要链接到原始作品。
  • 4.0 d.4的处理:不需要描述,但被许可方必须保留之前修改的说明,并必须说明他们自己是否修改了作品。


请在此添加其他批改建议,并按顺序编号。

关于4.0中属性/标记的问题

在v.4的草案1中,我们试图简化属性和标记要求,将它们以列表的形式放在许可证的一个部分中。这是为了使被许可方更容易理解和遵守其义务。

具体而言,在共享作品时,被许可方必须在许可方提供作品时提供以下信息:

  • 作者姓名
  • 许可方为归属而设计的当事人名称
  • 作品名称
  • 版权声明
  • 与工作关联的URI
  • 与CC许可证相关联的URI
  • 有关CC许可的通知、免责声明、保证


(1)在满足CC许可项下的归属和标记要求时,我们是否应该要求被许可方提供其他信息?或者,在这个列表中是否有任何内容是被许可方无需提供的,即使它是由许可方提供的?我们的目标是使需求足够广泛,以满足许可人对其工作的归属和认可的愿望,而不使义务不切实际。

  • 评论:
  • 有必要要求注明出处吗?[1]
  • 许可方可以在Chooser中选择他们想要的属性元素,而不是强制指定一个特定的集合吗?[2]
  • 是否应该为相关的数据集设置一个元素?[3]
  • “归因方”应该被完全删除。[4]
    • 但是:有些作品不是由作者以外的人协助完成的;应该有一定的信任空间。[5]
  • 要求删除归因可能不符合DFSG。[6]
    • 如果是这样的话,收益不会超过成本,除非有精神权利的要求(这一点应该澄清)。[7]
  • 发布正确归因的标准,但允许在社区开发的标准中进行试验,许可方可以遵循这些标准,但不受其约束。[8]
  • 在要求被许可方提供作者姓名方面将会出现规模问题——这可能会让GFDL很快完成所有工作,只需少量的推导就需要大量的小册子或归属页面。我特别担心像维基百科这样的地方——你有成百上千的文章数以千万计成千上万的独特贡献者。列出所有这些似乎有点过分,破坏了GFDL,而且很可能给授权方带来实现问题——如果你遇到流量很大的wiki并告诉他们,为了使用4.0而不严重地惹恼任何使用他们内容的人,他们将不得不提供一种方法来获得一个特定页面的所有贡献者的极简单的列表,人们可以复制和粘贴……这可能会花费时间和精力,而这些时间和精力可以更好地花在其他事情上。[9]
  • 许多重用者不熟悉“URI”的首字母缩写,需要解释、举例或用更常见的术语替换。[10]
  • 灵活性的多少还可以,但如果调整的话应该向灵活性更大的方向发展。[11]
  • 允许在社区开发的标准中进行试验。[12]


(3)如果与作品相关的URI指的是指定作者(或归属方,如果适用)的名称和作品标题的资源,被许可方可以只包含URI,而不是单独指定该信息。这是另一种使遵守许可条件更容易和更灵活的尝试,同时不影响许可人的需求和期望。这个快捷方式是否合适或有帮助?如果URI指向一个包含其他必需信息(例如,版权声明)的资源,那么允许URI快捷方式也满足这些其他需求是否更好呢?

  • 评论:
  • 最好不只是允许“一个URI”,而是允许“一个或多个URI”。例如,基于mediawiki的Wiki(包括这个CC Wiki)通常有多个页面列出贡献者。此页面的贡献者列表可以通过点击页面顶部附近的“历史”来查看。它目前跨越两个页面,有两个不同的uri。
    • 鉴于URL缩短器目前相当流行,最好允许“URI引用的资源包含在URI引用的资源中”也从该子句中受益。当前语言可以解释为,包含(i)-(iii)的资源应该位于指定的URI处,而不是从指定的URI重定向的URI。
    • 更好的是,也许应该允许它使用URI进行归因,以指向由该URI引用的资源和易于从该资源识别的其他资源。
  • 允许被许可方创建一个资源(例如列出所有属性信息的网页),并在该资源包含(i)-(iii)时使用其URI。
  • 在某些情况下,URI中的资源只包含(i)而不包含(ii)和(iii)。我认为仍然可以允许用URI替换作者名称列表,并分别提供(ii)和(iii)。
  • 版权声明、免责声明等即使是离线也应该是可读的,因此仅URI是不够的。[13]
  • 允许在社区开发的标准中进行试验。[14]


(4)有些授权方对作品的归属有更详细的期望。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到那些想要包含特定属性要求(例如,特定属性声明)的许可方,或者这是否会不必要地使许可遵从变得复杂?请注意,任何特殊要求都需要符合合理性标准,以与许可证的明确条款保持一致。

  • 评论:
  • 我可以想象,造成这种复杂性的原因有四个:a)被许可方想要使用的媒介或手段不容易获得的语言和字体;B)不符合被许可方的媒体或手段的视觉、音频、文本和其他特定于媒体的要求;C)被许可人(甚至是他的律师)如何在语言不流利和/或作品大量的情况下知道需要特定的归属;D)人们可能不知道表演者(比如在视频或音频作品中)或作者提供的归属元素是否意味着“许可方”“提供”该归属元素,因为许可方与作者/表演者的关系不一定为潜在的被许可方所知。(许可人是不是同一个人?例如,这个问题不一定容易回答。)
    • 也看到,这个编辑对于一些围绕属性遵从性的困难的具体例子。
    • 这些并发症可能导致未能遵守,和/或决定不使用工作,因为遵守的高成本/未能遵守的风险。但这并不局限于这里讨论的“特定归因要求”。
    • 处理这一问题(或这一问题的一部分)的一种可能方法是,当属性元素以一种既不突出的、传统的、也不与以突出的或传统的方式提供的其他元素合并的方式提供时,容忍属性失败。
    • 当使用URI(即外部资源)给出属性时,问题就出现了。是
  • 不,遵守归因已经够困难的了。[15]
    • 同意有难度,我们不想让自由和非自由的内容更难区分。[16]
  • 非标准需求增加了交易成本。附加需求的社区标准可以使自动化降低这些成本。[17]


(5)另一种可能是将语言改为更通用的要求,以确认作者并引用原文。然后,我们可以将当前的属性和标记要求列表作为最佳实践的示例,而不是作为具体的法律要求。这可能会使被许可方更自由地根据其特定情况调整归属,同时保持要求的精神和目的。我们应该采纳这个建议吗?为什么或者为什么不呢?

  • 评论:
  • 正面观点:通常很难确定“许可方”“提供”的是什么。要确定什么是书名、作者姓名、涉及许可的通知等并不一定容易这个编辑关于这些困难的一些具体例子。)
  • 缺点:引用可能无法使作品的接受者找到原作。目前的要求允许许可方确保有兴趣的接受者能够接触到原作及其作者/许可方。
  • 也许,对于被许可人的媒介或手段,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显著和明确地放置具体的归因要求,但在其他情况下,归因可以留给被许可人灵活的解释。
  • 是的,它给用户更多的自由,并鼓励免费内容社区的发展。[18]
  • 不,对于许多许可方,特别是一些OER项目来说,这是不够的。[19]
  • 允许许可人要求一个归属标准,让许可人找出合适的标准?[20]

相关的讨论

我们鼓励您注册许可证讨论邮件列表,在那里我们将讨论这个和其他4.0提案。HQ将在这里提供许可证讨论邮件列表中相关电子邮件线程的链接。

相关的参考文献

请在这里添加应该通知这个4.0问题的引用。

笔记

  1. 根据许可的第4(b)条,在改编或合集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所有贡献作者的学分,则所需的学分必须至少与贡献作者的学分一样突出。
  2. 参见允许改编的许可的第4(a)条。
  3. 尽管如此,许可方可能总是与被许可方签订一份单独的协议以放弃所有权。
  4. 参见允许改编的许可的第3(b)条。
  5. 参见许可证第4(a)条。
  6. 参见允许改编的许可的第4(b)条
  7. 国际(未移植)BY-SA和BY-NC-SA错误地引用了第4(b)条中的“适用许可证”。这是一个已知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