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归因和标记
此页面在CC许可套件中提出了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4.0许可证的发布,这个页面上的信息现在作为以前讨论的档案保存。与4.0版本管理过程相关的问题的主要论坛是CC许可讨论邮件列表.您可以订阅任何持续的发布后讨论,例如关于兼容性和许可翻译的讨论。wiki中包含了到邮件列表中相关电子邮件线程的链接(如适用),其他的讨论主题也在
内容
总结
这个页面汇集了涉及属性和标记需求的讨论主题,因为这两者密切相关,从未明确或统一地区分过。属性已经成为所有CC许可的标准特性2.0版套件.目前,属性要求主要包含在3.0许可证的第4节中。标记要求穿插在整个许可证中,包括(在3.0版本中)允许改编的许可证的第3(b)、4(a)和4(b)条,以及两个ND许可证(BY-ND和BY-NC-ND)的第4(a)条。
治疗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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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4
草案4中的属性和标记要求与版本3.0中的要求密切一致。有关与版本3的详细比较,请参阅这个图表.
与d3的比较:如果许可方提供了许可材料,则要求保留该材料的URI,这一要求现在也适用于未经修改使用的材料。我们从许多现有的和潜在的采用者那里听说,这个需求(现在反映了版本3.0)对于来源、品牌和其他原因很重要。指示是否修改材料的需求仍然存在,但它不再与URI需求绑定。我们还增加了保留先前修改的指示的要求,这样关于作品来源的重要信息(例如,电影是根据小说改编的)就被保留了。出于版本间兼容性的考虑,我们恢复到3.0版本的要求,保留关于免责声明的通知,但删除了保留自定义免责声明的义务(因为这些免责声明在提供时不再被视为许可证的一部分——请参阅wiki页面的免责声明和保证).另一项实质性更改是明确规定,只有在许可方提供作者和署名方的姓名时才需要提供。我们做了一些其他的语言和格式更改,以使需求尽可能简单易懂。我们还修改了编号方案,以确保所有六个许可证中的属性规定在整个许可证套件中具有相同的节号。
归因
当前的3.0许可要求作品的用户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实现以下功能标记页面为进一步的信息。
- 保持版权声明完整;而且
- 与证书许可使用的媒介或手段相合理,
- 提供原作者姓名(或其姓名,或其他署名方,如提供);
- 如果提供,请提供作品名称;
- 包括与作品相关的URI(如果它指的是版权声明和许可信息);而且
- 如果创作了改编作品(在许可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包括一份说明该作品已在改编作品中使用的说明[1]
所有3.0许可证都允许许可人在其作品被复制到合集中时,以及当其作品被改编时(在许可证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删除信用。具体来说,所有六个版本3.0许可提供:见许可的第4(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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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创建一个集合,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第4(__)条的要求,从集合中删除所有要求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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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BY-NC中,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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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制作改编,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按照第4(__)条的要求,根据要求从改编中删除任何信用。 [2]
有关归属的规定反映在抄送契约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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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因-你必须以作者或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归因作品(但不以任何暗示他们认可你或你使用作品的方式)。
几[3]
注:关于改编归因要求的批评、问题和建议,请参阅4.0中属性的建议
为方便参考讨论名单,请不要更改提案编号。 [注:这些建议不一定相互排斥] 1号提案:将属性需求整合到许可中的单个位置(例如,第4节)并简化语言,包括所有其他标记需求(见下文),例如为许可提供URI。 除了上面描述的与属性相关的标记要求外,CC许可还包含了正确标记CC许可作品的附加要求: 这些评分要求招致了一些批评: 注:有关改编的标记要求的建议,请参阅4.0中标记需求的建议
为方便参考讨论名单,请不要更改提案编号。 评分方案1:使URI的包含符合“对媒介或手段合理”的要求 在v.4的草案1中,我们试图简化属性和标记要求,将它们以列表的形式放在许可证的一个部分中。这是为了使被许可方更容易理解和遵守其义务。 具体而言,在共享作品时,被许可方必须在许可方提供作品时提供以下信息: 我们鼓励您注册许可证讨论邮件列表,在那里我们将讨论这个和其他4.0提案。HQ将在这里提供许可证讨论邮件列表中相关电子邮件线程的链接。 请在这里添加应该通知这个4.0问题的引用。
2号提案:在需求中引入更多的灵活性,使它们与社区实践更加一致。
提案3:扩展请求删除属性信用的现有机制,以便许可方可以请求删除任何重用。
4号提案:在许可中创建一种机制,允许许可人完全放弃属性。
5号提案:放宽“保持完整”的版权公告、提述许可的公告、提述免责声明的公告;并允许对这些通知进行翻译、上下文化和其他可能的修改。
8号提案:考虑将要求取消信用的权利给予实际接收信用的人。—当前的许可只允许许可方发出这样的请求。请注意,CC授权作品可能根本不包含许可人的姓名或联系方式的信息。信用可以告诉被许可方作者和其他实体的信用。当一个CC-BY-SA作品被几个不同的方改编了几次时,被许可方可能无法分辨谁是许可方。
9号提案:考虑限制“保持完整”和其他信用和标记义务,只对那些清楚地呈现和容易识别的信息片段。使被许可人未能遵守适当的信贷不是终止许可的诱因。-例如,通常很难判断作品附带的URI是否由许可方“指定”。当一个帐户显示多个名称时,作者的名字也是如此。Flickr帐户可能有一个帐户名和一个人名。可能很难判断一个文件名是照片的标题还是照片没有标题。许多博客文章都伴随着发布者的帐户名,与他们的全名(通常链接到那些昵称)分开,这与博客的组织名称(通常在版权声明中找到)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名字被“提供”作为原作者的名字?
第13号提案:将归因要求中的“合理方式”限定词改为“任何合理突出的方式”或“在可行的情况下,与您使用的媒介或手段的任何习惯归因相一致的合理方式”。
第14号提案:解决公开草案中“以许可方指定的方式”(3.(a)(1)(a))和“以任何合理方式”(3.(a)(3))之间的冲突来源。一种方法是在3中加入一门语言。“为免生疑问,如果您不能严格按照许可方指定的方式给出归属,只要您的归属方式基于作品或改编作品使用的媒介、手段和背景是合理的,就可以了。”许可方完全可以指定在任何改编作品的开篇页上以彩色标注作者的名字,并将作者的名字超链接到某个网页。
请在此添加其他BY建议,并按顺序编号。标记要求
评分方案2:要求在改编中描述对原作的改动。
请在此添加其他批改建议,并按顺序编号。关于4.0中属性/标记的问题
(1)在满足CC许可项下的归属和标记要求时,我们是否应该要求被许可方提供其他信息?或者,在这个列表中是否有任何内容是被许可方无需提供的,即使它是由许可方提供的?我们的目标是使需求足够广泛,以满足许可人对其工作的归属和认可的愿望,而不使义务不切实际。
(3)如果与作品相关的URI指的是指定作者(或归属方,如果适用)的名称和作品标题的资源,被许可方可以只包含URI,而不是单独指定该信息。这是另一种使遵守许可条件更容易和更灵活的尝试,同时不影响许可人的需求和期望。这个快捷方式是否合适或有帮助?如果URI指向一个包含其他必需信息(例如,版权声明)的资源,那么允许URI快捷方式也满足这些其他需求是否更好呢?
(4)有些授权方对作品的归属有更详细的期望。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到那些想要包含特定属性要求(例如,特定属性声明)的许可方,或者这是否会不必要地使许可遵从变得复杂?请注意,任何特殊要求都需要符合合理性标准,以与许可证的明确条款保持一致。
(5)另一种可能是将语言改为更通用的要求,以确认作者并引用原文。然后,我们可以将当前的属性和标记要求列表作为最佳实践的示例,而不是作为具体的法律要求。这可能会使被许可方更自由地根据其特定情况调整归属,同时保持要求的精神和目的。我们应该采纳这个建议吗?为什么或者为什么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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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