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提倡谨慎对待版权和人工智能

林Vezina 黛安•彼得斯

2020年2月14日,创作共用(CC)提交卡塔尔vs葡萄牙分析了其评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问题论文作为WIPO关于人工智能(AI)和知识产权(IP)政策咨询过程的一部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简要地介绍了我们的主要论点,即通过版权或任何新的知识产权来谨慎地监管人工智能。

  • 人们对“人工智能”缺乏清晰度和理解

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速度很快,引发了复杂的政策、法律和伦理问题,值得全球关注。然而,在解决任何版权问题之前,人工智能需要得到正确的理解。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这个新生阶段,人们对如何定义人工智能缺乏共识。

正如我们在提交的文章中更充分地讨论的那样,人工智能算法在产生连贯输出所需的输入深度和广度上存在差异,目前尚不清楚如何判断一个基本上由数千或数百万个输入作品的随机片段组成的作品的原创性。此外,关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在没有人类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自主”生产内容,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生产内容,以及人工智能输出是否应该受到版权保护,也存在不确定性。明确“人工智能”领域的这些和其他基本定义是该领域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

目前,将版权制度这一尚未适应数字环境的陈旧制度强行应用于人工智能是不明智的。

  • 版权是以人的创造力为中心的

人类的创造力是版权的基石。我们应该保持这样的期望,即直接的人的、作者的参与作为一种前提而存在决定作品是否值得版权保护的条件。没有人类直接参与的机械过程的输出不应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非进一步检查和了解许多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如何操作、生成输出,以及人类通常如何密切参与该过程。简单地说,现在就下结论说所有人工智能应用都应该被视为“创造者”还为时过早。

默认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不应被视为原创作品。世界各地的法院都认定,原创性是作者智力和创造性选择的反映。创意的标准可能很低,但它确实存在,必须得到尊重。

关于使用版权材料作为人工智能应用的输入,卡塔尔vs葡萄牙分析Creative Commons”常见问题澄清CC许可如何在用于训练人工智能工具的公开许可内容的背景下工作。

  • 新的权利是不合适的

版权不是设计来处理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政策问题。也就是说,新闻出版者权利持续的争论结束了广播权说明过度延伸版权以规范外围问题的危险。使用版权来管理人工智能是不明智的,也与版权为人类创造力蓬勃发展提供有利环境的原始功能相矛盾。道德、隐私和人格权等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应该在各自的政策领域中加以解决和辩论,而不是在版权的框架内。

使用版权来管理人工智能是不明智的,也与版权为人类创造力蓬勃发展提供有利环境的原始功能相矛盾。

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强烈反对创造新的自成一格的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建立(特定的、量身定制的)权利。对参与人工智能发展的组织和个人的投资和创新的奖励和奖励可以在其他领域找到,包括专利、商业秘密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如果版权或新权利适用于人工智能,我们建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假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热衷于依赖版权或新产品自成一格的监管人工智能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尽管我们对此感到担忧,但这应该谨慎和克制地进行。各成员应为创造此类新权利设定更高的标准,考虑采用远低于人类创作者原创作品的保护条款,并确保有健全的例外和限制,以维护用户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并确保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

下一个步骤

卡塔尔vs葡萄牙分析期待着WIPO问题文件的下一版,并将继续期待参与WIPO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讨论进程

欲了解CC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这个Wiki页面


WIPO磋商会的目的是聚集提交确定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重要问题,这将成为未来结构化讨论的基础。例如,磋商会寻求以下问题的答案:

  • 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是否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 是否应该有特定的例外,允许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